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证上[2022]1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
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授予且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且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