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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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
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因 397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违反职业道德或损害公司利益,其获授予的股票期权 3,399,200 份予以注销;因
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以下,个人可行权系数为 0%,其获授
予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5,000 份予以注销;因 4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离职
或解除劳动关系,其获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319,500 份予以注销。同意公司将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达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426,488 份及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 319,500 份进行注销,共计 3,745,988 份。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具备;公司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修订稿)》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注
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齐振雄                 王   华
  穆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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