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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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因未明确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情
况,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法律意见书》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法律意见书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3年1
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
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
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研发楼B栋2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平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査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
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316,5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8074%;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包括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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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1,201,9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7408%。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
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9,598,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1月18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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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92,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88,32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89%;反对9,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1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92,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88,32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89%;反对9,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1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92,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4%;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588,329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89%;反对 9,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大
会釆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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