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该等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
要求,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韩风生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陈娴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韩风生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武志昂 郭云沛 许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