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二次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勤上股份
股票代码:00263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 3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李旭亮
住所或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迈豪街**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温琦
住所或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明怡苑**层****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淑贤
住所或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凤江村**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梁金成
住所或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梁屋村*队**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放弃、非公开发行持股比例被动下降)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
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尚需教育主管部门(如
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勤上股份 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勤上集团 指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晶腾达 指 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李淑贤、梁金成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李旭亮、温琦夫妇和勤上集团承诺自《不可撤销
地放弃表决权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
公开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内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终止
之日不可撤销地放弃通过勤上集团持有的上市公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司 16,000.00 万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同时晶腾
达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晶腾达拟 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433,815,000 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856.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旭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12264434E
成立日期: 1998 年 09 月 22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联系电话: 0769-81012102
主要股东: 李旭亮 90%、温琦 10%
住所: 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生产和销售铁丝、钢丝及制品、插头(生产项目另设分支
机构经营);销售:钢坯、钢材、板材、管材、钢带材,
经营范围:
钢结构设计及安装工程、技术开发及咨询;实业投资,国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除国家专营专控外)。
(二)李旭亮
姓名:李旭亮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19001966********
住址或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迈豪街**号***
通讯方式:13609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温琦
姓名:温琦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19001975********
住址或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明怡苑**层***房
通讯方式:13609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李淑贤
姓名:李淑贤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19001974********
住址或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凤江村**号
通讯方式:13723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梁金成
姓名:梁金成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25271958********
住址或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梁屋村*队**号
通讯方式:13902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情况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它国家或地
区居住权
李旭亮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东莞市 否
温琦 女 董事 中国 东莞市 否
李淑贤 女 监事 中国 东莞市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如下:
持股的有限公司,其中李旭亮持有 90%股权,温琦持有 10%股权。根据《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勤上集团和李旭亮、温琦夫妇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条规定,李旭亮先生和李淑贤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定,李旭亮先生和梁金成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勤上股份的股份超过 5%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质押、冻结和相关诉讼等事项的影响,上市公司业
务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为扭转上市公司发展困境,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引入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
原则,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
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自本报告书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时没有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李旭亮、温琦、勤上集团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
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亦
不会通过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
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协助、
联合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表决权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减少,以及晶腾达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致使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一)表决权放弃
李旭亮、温琦夫妇和勤上集团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
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出具《不可撤销地放
弃表决权补充承诺函》,承诺自《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
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内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终止之日,李旭亮、温
琦夫妇和勤上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通过勤上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16,000.00 万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放弃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和表决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表决权放弃前 表决权放弃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 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 持股比 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例 数量 比例 例 数量 比例
勤上集团 25,496.54 17.63% 25,496.54 17.63% 25,496.54 17.63% 9,496.54 7.38%
李旭亮 8,818.34 6.10% 8,818.34 6.10% 8,818.34 6.10% 8,818.34 6.85%
温琦 1,043.00 0.72% 1,043.00 0.72% 1,043.00 0.72% 1,043.00 0.81%
李淑贤 7,054.67 4.88% 7,054.67 4.88% 7,054.67 4.88% 7,054.67 5.48%
梁金成 750.00 0.52% 750.00 0.52% 750.00 0.52% 750.00 0.58%
小计 43,162.55 29.84% 43,162.55 29.84% 43,162.55 29.84% 27,162.55 21.11%
晶腾达 - - - - - - - -
其他股东 101,486.98 70.16% 101,486.98 70.16% 101,486.98 70.16% 101,486.98 78.89%
合计 144,649.53 100% 144,649.53 100% 144,649.53 100% 128,649.53 100%
注 1:李旭亮、温琦夫妇、勤上集团、李淑贤、梁金成为一致行动人。
注 2: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1,273.65 万股公司股票,
梁金成持有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4.51%的份额。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勤上股份与晶腾达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晶腾达拟以
现金全额认购勤上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43,381.50 万股股票(最终认购数量以
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俊锋将通过晶腾达持有上市公司 43,381.50 万股
有表决权股票,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 25.22%。信息披露
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7,162.55 万股有表决权股票,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 15.79%。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和表决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非公开发行前 非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 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 持股比 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例 数量 比例 例 数量 比例
勤上集团 25,496.54 17.63% 9,496.54 7.38% 25,496.54 13.56% 9,496.54 5.52%
李旭亮 8,818.34 6.10% 8,818.34 6.85% 8,818.34 4.69% 8,818.34 5.13%
温琦 1,043.00 0.72% 1,043.00 0.81% 1,043.00 0.55% 1,043.00 0.61%
李淑贤 7,054.67 4.88% 7,054.67 5.48% 7,054.67 3.75% 7,054.67 4.10%
梁金成 750.00 0.52% 750.00 0.58% 750.00 0.40% 750.00 0.44%
小计 43,162.55 29.84% 27,162.55 21.11% 43,162.55 22.96% 27,162.55 15.79%
晶腾达 - - - - 43,381.50 23.07% 43,381.50 25.22%
其他股东 101,486.98 70.16% 101,486.98 78.89% 101,486.98 53.97% 101,486.98 58.99%
合计 144,649.53 100% 128,649.53 100% 188,031.03 100% 172,031.03 1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乙方)2022 年 6 月 20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第 1 条 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 1.52 元/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A 股证券账户之日,下同) 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第 2 条 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认购金
额为 686,807,440.00 元。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认购价格)调整,则乙方本
次认购数量亦作相应调整。
第 3 条 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第 4 条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 5 条 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
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第 6 条 限售期
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约定。
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
定事宜。
第 7 条 缴款及股份登记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 2 条约定的认购资金一次
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
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第 8 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 9 条 协议的生效
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非因合同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 10 条 争议解决条款和违约责任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付未付金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30 天仍未能全部支付认购资金的,
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协议。
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作任何一方违约。
对象最终认购数量与甲方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的,甲
方将不承担发行不足的责任,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将依据中国证
监会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调整乙方认购数量。
第 11 条 合同终止
能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认购股份登记,本协议终止。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乙方)2023 年 1 月 31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一致同意修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 2.1 条有关内容,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2.1 乙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51,847,000 股,未
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认购金额为 686,807,440.00 元。”
修改为:
“2.1 乙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33,815,000 股,未
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认购金额为 659,398,800.00 元。”
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订的条款之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有
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
构成《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时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其
余三份由上市公司收存,以备办理登记及披露所需,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三)《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承诺人李旭亮、温琦、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 于
主要内容如下: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亦不会通过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
行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协助、联合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弃权期限”),
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勤上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16,000.00 万股股份(以
下简称“弃权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2%,占本次发行
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17%)对应的表决权。
(2)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1)依法请求、
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3)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
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4)弃权期限内,若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处置予承诺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以外的第三方,所转让或处置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5)弃权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承
诺人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承诺人承担并履行。
(四)《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补充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承诺人李旭亮、温琦、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 于
非公开发行终止之日(以下简称“弃权期限”),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
勤上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16,000.00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
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人以外的第三方,所转让或处置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人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承诺人承担并履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情况如
下:
单位:股
质押数量 冻结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占持股数 冻结数量 占持股数
量比例 量比例
勤上集团 254,965,370 253,025,000 99.24% 254,965,370 100%
李旭亮 88,183,421 88,183,421 100% 88,183,421 100%
温琦 10,430,000 10,430,000 100% 10,430,000 100%
李淑贤 70,546,737 70,546,737 100% 70,546,737 100%
梁金成 7,500,000 7,500,000 100% 7,500,000 100%
合计 431,625,528 429,685,158 99.55% 431,625,528 100%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
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企业名称 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 65 号 2 栋 2118 室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720WA9J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办公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经营范围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21 年 8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俊锋
通讯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 65 号 2 栋 2118 室
经核查,晶腾达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
经核查,晶腾达、李俊锋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
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能够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具备《收购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诚信情况
经核查,晶腾达、李俊锋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三)收购人的收购意图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晶腾达、李俊锋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实现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晶腾达、李俊锋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
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三、
《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情况
(一)《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情况说明
为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以及更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与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亮电器”)
《房地产转让合同》标的资产
相关问题解决方案,同意公司关于上述标的资产的解决方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就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和威亮电器的控股股东同为勤上集团。据此,威亮电器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
(1)《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情况
买关联方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建筑物及其所
在宗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鹏信估字[2011]第 437 号)以 31,693,600 元向威亮
电器购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的一块工业用地及其上附属厂房、宿舍及食
堂共五栋物业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日,公司与威亮电器签订《房地
产转让合同》约定威亮电器以 31,693,600 元的价格将标的资产转让给公司,合同
签订七日内公司向威亮电器支付 31,600,000 元,剩余款项于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
付清,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将标的资产按现状交付给公司使用,并于合同签
订之日起 30 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房地产转让合同》履行情况
威亮电器同意将剩余价款 93,600 元做抵消处理。
标的资产中的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建筑物在转让给公司前被威亮电器抵
押给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信
银行东莞分行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出具《证明》,同意威亮电器将标的资产转让
给公司,并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在完成前述价款支付及他项权利注销手续后,威亮电器向公司移交了标的资
产。标的资产自 2011 年 6 月至今一直由公司使用或对外出租。
过户期间,威亮电器曾多次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标的资产过户给公司
的登记手续,但因登记机关发现由于历史原因标的资产地上建筑物存在跨红线建
立、超出宗地红线范围使用土地,暂不符合过户条件,待前述障碍消除,才能办
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至此,除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成外,其他合同约定内容均已履
行完毕。
(1)标的资产被设定抵押
况下,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5 信莞银最抵字第 15X20307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威亮电器以标的资产为威亮电器、勤上集团、勤上
企业、勤上金属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
请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
权本金 44,414,850 元和相应的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
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标的资产已办理抵押登记。
况下,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重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7 信莞银最抵字第
团、勤上企业、勤上金属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28 年 8 月 15 日向中信银行东
莞分行申请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
限度为债权本金 79,220,100 元和相应的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
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标的资产未办理
补充抵押登记。
(2)标的资产被查封
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三院”)查封。
根据威亮电器提供的《仲裁申请书》、《民事裁定书》,2019 年 3 月 15 日,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以威亮电器、勤上集团、勤上企业、勤上金属未能按照与其签
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利息,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威亮电器、勤上集团、勤上企业、勤上金属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其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等并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提起仲裁的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向东莞三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东莞三院作出了(2019)粤 1973 财保 211-214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标的资产。
公司获知标的资产被法院查封之后高度重视,已采取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申
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和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等一系列措施,极力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1)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对标的资产的轮候查封”。东莞三院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作出(2019)粤 1973 执异 211、212、213、214 号《执行裁定书》,认为
标的资产登记在威亮电器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设立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规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依法享有对标的资产的抵押权,公司对标的资产主
张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对标的资产的执行,因此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异议申请。
(2)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
上述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给威亮电器,
确认本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标的资产,排除对标的资产的执行并解除对其查封或
轮候查封”,并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取得东莞三院出具的(2019)粤 1973 民初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本案事实部分的认定须以(2020)粤 19 民初 25 号案件的
审查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尚未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因此本案属于必须
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裁定中
止诉讼。
理通知书》: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故本案恢复诉讼。
决书》:驳回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已提起上诉。
(3)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
提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案号:[2020]粤 19 民初 25 号),请求“确认中信银
行东莞分行与威亮电器签署的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标
的资产不享有抵押权,判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威亮电器办理标的资产注销抵押
登记手续”。
([2020]粤 19 民
初 25 号),东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82,049
元由公司承担。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
高院”)提出二审申请。
([2021]粤民终
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已提起再审,并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2022)粤
民申 15061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4)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诉讼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向东莞三院提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诉讼(案号:
(2022)
粤 1973 民初 13768 号),请求:确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威亮电器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对标的资产设立的抵押权无效,抵押登记应予注销;确认东方资产广东
分公司受让相关不良资产后对标的资产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截至目前,相关诉讼正在审理中。
(二)解决方案
目前,上市公司仍对标的资产正常占有和使用,公司争取尽快取得案外人执
行异议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与威亮电器沟通,威亮电器于 2019 年 11 月
行异议诉讼一审被判决败诉,在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 30 日内,威亮电器将促成
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人民币 3,160 万元和相关利息支付给公司作为保证金
(相关利息指,自前述 3160 万元支付之日起至威亮电器保证金支付的前一日止
的 3160 万元的银行贷款同期利息),如果公司提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最终败
诉,前述保证金将作为公司的损失补偿,公司无需退还;如果公司最终胜诉,在
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公司需在 5 日内将前述保证金原路退还。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标的资产因上述抵押、查封给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保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
司新任控股股东晶腾达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出具《关于勤上股份与威亮电器<房
地产转让合同>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若威亮电器尚未履行完毕前述承诺义
务,本企业代为履行威亮电器承诺义务。
禁。”
此外,晶腾达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出具《关于勤上股份与威亮电器<房地产
转让合同>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晶腾达补充承诺”),
就相关事项补充承诺如下:
“1、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5 日内,本企业代威亮电器向上市公司支付
产被法院通知强制执行之日起 5 日内,本企业代威亮电器弥补上市公司因此遭
受的相关损失;保证金直接用于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上市公司损失按上市公司
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 3,160 万元和相关利息计算,相关利息指自上市公司实
际支付前述 3,160 万元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收到相关损失补偿金的前一日止的
利率 LPR 计算),上市公司无需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的,
本企业将另行赔偿上市公司实际损失。
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上市公司需在 5 日内将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本企业。”
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公司将通过对标的资产压红线部分进行拆除
等方式尽快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尽全力保护公司利益。
公司认为,公司对标的资产享有合法权益,但如果标的资产最终被强制执行,
公司将向威亮电器追讨相关资产账面剩余净值以及增值部分(增值价值需履行评
估程序)等损失。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充足,不会因此造成业务停产,公司可
以利用其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替代。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旭亮
年 月 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旭亮(签字)
年 月 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温 琦(签字)
年 月 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淑贤(签字)
年 月 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梁金成(签字)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勤上集团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李旭亮、温琦、李淑贤、梁
金成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勤上集团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关于不谋求控制
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补充承诺函》;
四、备查文件置备地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江厦工业四路 3 号
股票简称 勤上股份 股票代码 00263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一)名称 司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迈
李旭亮
(二)名称 地址 豪街**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明
温琦
(三)名称 地址 怡苑**层****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
李淑贤
(四)名称 地址 江厦凤江村**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
梁金成
(五)名称 地址 石岗梁屋村*队**号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
权益变动方式(可 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多选)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表决权导致其持有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减少,以及晶腾达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股票种类: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431,625,528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9.84%
股票种类:普通股/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数量: 0 /-160,000,000 股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6.88%/-14.05%
时间:
《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补充承诺函》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出具之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
及方式
方式:表决权放弃、非公开发行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增持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增持
是□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支付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详见本报告书“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之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三、
《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情况”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是□ 否√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尚需教育主管部门(如需)和证监会批准
填表说明:
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
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旭亮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
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旭亮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
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温 琦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
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淑贤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
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梁金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