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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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公司
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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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1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公告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3-01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
项。该等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欧
阳永跃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尧桂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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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1月3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日(2023年1月31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80,22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30.880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8809%。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1)公司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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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因现场会议没有股东参加,故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计票环节,所有
投票均通过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本次大会审议和表决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0,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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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制。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同意 80,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监事,不适用累积
投票制。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24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登记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2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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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2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关联股东欧阳永跃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25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本议案为逐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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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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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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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表决结果:同意 80,2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25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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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年夫兵
经办律师:
刘方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