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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016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
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
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1)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月31日9:15-9:2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月3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或线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
席或线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7名,持有公司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信达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4人,持有公司股份23,131,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
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
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838,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28,902,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25,838,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林晓春 王怡妮
__________________
劳逸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