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控股: 外服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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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
   (以下简称《规范通知》)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有关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计划或安排。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
营管理水平。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 月 3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90.29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33 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 页无正文 ,系 《~L海 外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A股 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之签字页 )
独 立 董事   :
   谢     荣      盛雷鸣             朱   伟
                            ⒛23年 1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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