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有关的文件,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后,
对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领
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