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医疗: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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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三年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3-01-02-01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荟
中心 1 座 8 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3 年 1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4,009,86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803%,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55,702,2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121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307,65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5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307,85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8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1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73,605,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25%;反对:40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273,975,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76%;反对: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3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273,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6%。反对: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5%。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7 名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63,496,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16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94,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727%。
   表决结果:
   同意:264,846,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655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144,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46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63,6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2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2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13%。
   表决结果:
   同意:263,6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2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2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13%。
   表决结果:
   同意:261,4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4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2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746%。
   表决结果:
   同意:261,4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4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2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746%。
   表决结果:
   同意:同意:261,4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4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2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74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4 名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263,6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2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2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13%。
   表决结果:
   同意:263,6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2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2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13%。
   表决结果:
   同意:261,4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4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2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746%。
   表决结果:
   同意:261,4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4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25,71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746%。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2 名监事。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63,627,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2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25,71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13%。
   表决结果:
   同意:261,296,16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6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59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56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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