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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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通过发行债券(包
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但不包括可转换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的设
立由董事会批准,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集中
存放公司各项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每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均须将募集资金及时全额的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若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
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
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
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
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计划书由公司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编
制。
  (二)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的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
部门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然后由总经理、 财务负责
人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人员审批后)后予
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终止原定的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
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
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
满足上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
诺。
  (三)经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
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
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
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变更的募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
略,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充分披露公司与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
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募投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募投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 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
目评估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决算和效益评价。
  第三十六条 募投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
帐、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提交项目投资效果评估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于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会计年度内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
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结论及其理由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监事会应责
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
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公司视情
况追究相应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
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存储并根据确定的使用计划拨付使用。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
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制度使用或变更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
本制度对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其违
反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
程的规定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有特别规定 的,从
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修改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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