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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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
务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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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经济、管理、证券、股权事务等
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本公司现任监事;
 (6)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或领薪
的人员;
 (7)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8)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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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的聘任书;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公司股东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可以随
时与其联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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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
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
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
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
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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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
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
责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
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
理机制,对财经报刊、主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
跟踪与本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
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
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
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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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
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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