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拟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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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
论,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
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
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
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
发展。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
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由于公
司监事钱卫刚先生、朱大东先生、朱添养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为关联监事,需要回避,回避后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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