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 华新水泥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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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3-00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临时会议)于2023年1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
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如下重要决议:
  议案详情请见附件一。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公司 2023-005 公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中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 2023 年公司预算报告,并结合境内外债券市场的情况,公司拟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公司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可视市场情况分
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以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2 年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2 年修
正)等规定条件的可以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无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
种期限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本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
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票面利率将
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另行确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设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具体条款内容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确定。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境内外投资、项目建
设、偿还境内外有息债务、补充营运资金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采取无增信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
承销。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即生
效,有效期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债券注册届满 24 个月之日止。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
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为提高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工作效率,需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李叶青先生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股东
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
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
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方案等;
  (2)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聘请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申报;
  (5)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各项法律
文件,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
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
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
  (8)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9)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有
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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