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新亚电子
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
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与评价,根据考评结果,计
算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每年的津贴为人民币 12 万元∕年(税前);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的津贴为人民币 8 万元∕年(税前);以上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公司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
销。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公司担任具体生产经营职务的董事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
贴,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并参考公司当年实际经营及个人贡献情况领取薪酬。
第七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监事在任期内均按各自所任岗位职务的薪酬合同领取
报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其担任监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其
担任监事的报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
所任职务和岗位级别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依据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领取薪酬,不额外
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津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
酬标准,不能兼职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方案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即年薪总额,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额度分 12 个月,根据个人工作职务、岗位级别标准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的完成情况,
并结合履职情况,依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
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
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因公司经营效益、发展战略或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需要对第十条所规定的薪
酬方案进行调整的,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报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调整变更。
第五章 薪酬考核及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
予发放绩效薪酬,并且有权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等):
(一)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害或者声誉损害的;
(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擅自在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中兼职或领
取报酬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其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第十条规定的薪酬方案,确定其年薪总额和下
一年度的基本年薪。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结束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先由总经理对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考核意见,再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相关管理人
员的绩效薪酬金。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如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
一周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为最
终决定。
第十八条 绩效薪酬的发放由公司财务部发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