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相关人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和工作经历,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其
他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大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郭宝安 程勇 段瑀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