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
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 2023 年度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为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和电子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业务,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有效推动销售收入增长,确保公司
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事先知晓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的
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定价模式符合诚实、信用、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
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开展 2023 年度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金龙联合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项目建
设、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子公司金龙联合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厦门金龙电控有限公司和厦门
金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是因为两家子公司需要使用银行授信用于
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