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3-00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 95,573,842.91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
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2018 年 11 月 17 日、2018 年 12 月 22 日、2019 年 1 月 31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6 月 22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4 月 14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29 日、2021
年 5 月 15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25 日、2022 年 3 月 1 日、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
(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
裁)的进展公告》
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 原告、原审原告或 被告、原审被告或被
案号 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金额(元) 案件进展
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沪民 天风证券股份有 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
终 491 号 限公司 有限公司、
祥兴科技有
限公司、
圣安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
( 2022 ) 京
事务所、北京盈科
(海口)律师事务
所
( 2022 ) 京
北京嘉士凝科技
有限公司
号
( 2022 ) 粤 深圳市威大医疗
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
任公司、李志平
号之一 司
( 2022 ) 沪
上海环智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
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
任公司、
中卫市楚雄房
中安消旭龙电子
(2022)宁民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终 507 号 司、
宁夏楚雄实业集团 纷
司
有限公司、马鑫、马仲
林、丁秀琴
( 2022 ) 琼 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
海南省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95,997.43 已撤诉
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
(2022)苏 02 海润光伏科技股
深圳市浩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1,554,224.73 二审判决
民终 5880 号 份有限公司
霆电子有限公司
昆明飞利泰电子 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
(2022)云 01
民终 9388 号
司 限公司
梁山亿信电子科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2022)鲁 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民终 4901 号 纷
龙 任公司
深圳市威大医疗
(2021)粤 03 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
民终 32812 号 理有限公司
司
( 2021 ) 沪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诉讼(仲裁)事
序号 案号 原告或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诉讼金额(元) 案件状态
项
(2021)西仲字第 中安消旭龙电子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 建设工程施工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
(2022)川 0106 江苏中科智能系统 建设工程合同
民初 23260 号 有限公司 纠纷
司
上海擎天电子科技
(2022)川 3401 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 建设工程施工
民初 7118 号 公司 合同纠纷
司
(2022)鄂 0106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
民初 17142 号 司
深圳市佳科智能化工程有
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
(2022)桂 0108 南通汀腾信息技术 建设工程分包
民初 11705 号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
建
(2022)沪 0107 绵阳科技城大数据 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
民初 16344 号 技术有限公司 司
(2022)沪 0107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
民初 18352 号 司
(2022)苏 0505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 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 建设工程施工
诉前调 19 号 司 公司 合同纠纷
(2022)苏 0505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 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 建设工程施工
诉前调 53 号 司 公司 合同纠纷
(2022)苏仲裁字 江苏中科智能系统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 建设工程分包
第 0614 号 有限公司 公司 合同争议
(2022)渝 0151 上海擎天电子科技 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 建设工程合同
民初 6733 号 有限公司 司 纠纷
上海擎天电子科技
(2022)川 1421 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 建设工程施工
民初 5644 号 公司 合同纠纷
司
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
(2022)津 0116 天津市同方科技工
民初 16906 号 程有限公司
头有限公司
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
(2022)陕 0112 房屋买卖合同
民初 17467 号 纠纷
销策划有限公司
合计 95,573,842.91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
人,在取得相关债券持有人授权后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 74 民
初 280 号】,请求判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 8,671,000.00 元
及相关罚息、逾期利息等(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1)沪 74 民初 280 号】民事判
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 12,195,000.00 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利息人民币 209,637.06 元;
(3)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
币 12,404,637.0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
(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人民币
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 542,677.50 元;
(5)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14 万元;
(6)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中安科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安消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
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7)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被
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 100%股权、
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
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
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
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8)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
协议,以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持有的被告深圳市豪恩
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
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9)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协议,以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持有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原
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
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
数 额 的 部 分 归 被 告 祥 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10)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履行完毕前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后,原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代表对应的债券持有人向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履
行 交 回 中 安 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本 金 人 民 币
记结算机构注销该债券的权利;
(11)驳回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9,761.63 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豪恩安
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被告祥兴科
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共同负担 100,000.00
元,由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9,761.63 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 491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100.00 元,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纠纷
异议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拟追加被执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执行异议申请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
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 20074
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及预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初 16344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二审法院已出具【(2022)
京 02 民终 1315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院已出具【(2022)京 0106 执 536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1)
京 0106 民初 16344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2022)京 0106 执异 1036 号】,申请事项
如下:
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为
【(2022)京 0106 执 5366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人民币 898,087.8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详见公告:2021-0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1)京 0108 民初 13467 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8 执 17409 号】执
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平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
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合计 10,706,988.93 元(详见公告:2020-047)。一审法院已
出具【(2020)粤 0304 民初 8605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已出具【(2021)
粤 03 民终 2563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4 执 512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品牌传播合作协议》纠纷,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上
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 0107 民初 20929 号】,请求判令被
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 380,000 元及相关利息(详见公告: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07
民初 10196 号】,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债权(服务费)380,000.00 元;
(2)确认原告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债权(利息损失)以 38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000.00 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雄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
诉讼进展: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
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宁 05 民初 100 号】(详见
公告:2020-067)。一审法院已出具【(2020)宁 05 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
(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宁民终 507 号】民
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4,868.00 元,由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同纠纷
原告:王仲林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人民医院
案件状态:已撤诉
案件概况: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将已承接的海南省人民医院传
染病病房装修工程转包给海南森鑫实业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装修承包合同》
及相关转包合同。工程实施完毕后,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海南
森鑫实业有限公司 662,655.13 元工程款。为方便行使债权,海南森鑫实业有限公
司将《装修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王仲林,原告王仲林因上述
债权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琼 0105 民初 6802 号】
(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
琼 0106 民初 4855 号】,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仲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760.00 元,减半收取 5,380.00 元,由原告王仲林负担。
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
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 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2 民终 5880 号】
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7,576.00 元,由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
浩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云南
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
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465,253.00 元及相关利息。一审法院已出具【(2022)
云 0111 民初 1785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 01 民终 9388 号】
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87.00 元,由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
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
原审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程项目纠纷,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丁养龙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
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 84,756.00 元及诉讼费(详见公告:2021-046)。
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鲁 0832 民初 2560 号】
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 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8 民终 4901 号】
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9.00 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双倍租赁保证金 36 万元整(详
见公告:2021-027)。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粤 0304 民初 35851 号】民事
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民终 32812 号】
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00.00 元,由上诉人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反诉被告):杜凡丁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杜凡丁向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安消技术有
限公司向杜凡丁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2,058,000.00 元、奖励对价 472,360 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5 民初 106895 号】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
告杜凡丁支付股权转让款 998 万元;
(2)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
告杜凡丁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
期付款违约金(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以 1,995 万元为基数、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以 1,675.80 万元为基数、2018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以 1,615.8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万元为基数、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以 1,205.80 万元为基数、2022
年 5 月 17 日至 2022 年 9 月 1 日以 1,085.80 万元为基数、2022 年 9 月 2 日至实
际支付之日以 998 万元为基数);
(3)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
告杜凡丁赔偿律师费 17.50 万元;
(4)驳回本诉原告杜凡丁的其余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112,44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17,442.00 元,
由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28,368.00 元,由反诉原
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申请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
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西仲字第 3789 号】,仲裁请求如下:
( 1 ) 请 求裁 决 被 申请 人 向 申 请人 支 付 工程 款 人 民 币( 以 下 币种 同 )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本金 17,893,313.93 元为基
数,从 2019 年 8 月 13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年 24%计算)。截止
(3)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 27,937,427.48 元。
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金牛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 0106 民初 23260 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4,718,410.95 元;
(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 4,718,410.95 元为基数按 LPR 的 4
倍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本诉状提交
之日即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为 573,784.98 元;
以上合计 5,292,195.93 元。
(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
司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 3401 民初 7118 号】,诉讼请
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 955,574.66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
以 955,574.6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 2022 年 8 月 11 日计算至款
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 3,822.30 元。以上共暂计 959,396.96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 3401 民初 7118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程款 955,574.66 元;
(2)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违约金(以 50,603.66 元为基数,按双方
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从 2022 年 8 月 11 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 13,394.00 元,由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委托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22)鄂 0106 民初 17142 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 11,520,000.00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佳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
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建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广西壮
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桂 0108 民初 11705 号】,
诉讼请求如下:
(1)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 2,973,617.60 元,并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
按照年利率 6%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纠纷
原告: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沪 0107 民初 16344 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1,055,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 413,982.00 元(违
约金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按逾期货款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
款项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7 民初 16344 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
限公司货款 1,055,000.00 元及违约金 110,000.00 元,两项共计 1,165,000.00 元,
该款项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356,000.00 元及违约金 110,000.00
元,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货款 349,500.00 元,剩余货款 349,500.00 元于
(2)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调解主文第一项任一笔款项超过 30
日的,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应另行支付原告
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3)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4)本案受理费 15,285.00 元,减半收取计 7,642.50 元,由原、被告各半承
担,被告承担部分 3,821.25 元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张佳捷、李笑怡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股权转让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22)沪 0107 民初 18352 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业绩承诺奖励款共计人民币 2,801,593.00 元。
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苏 0505 诉前调 19 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1,259,696.0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0 万元。
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苏 0505 诉前调 53 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0,947,706.0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7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0 万元(暂计)。
包合同争议
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申请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苏州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苏仲裁字第 0614 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项目工程款 1,754,862.16 元;
( 2 )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利 息 损 失 387,477.59 元 ( 以
请提交之日即 2022 年 7 月 20 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 1,754,862.16 元为基数按 LPR 的 1.95
倍自本仲裁申请提交次日(2022 年 7 月 2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
利息损失;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 7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
费损失 1,110 元;
以上合计 2,213,449.75 元。
(5)本案仲裁费用(含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铜梁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渝 0151 民初 6733 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 8,396,814.2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工程款抵房协议》的违约金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
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为 1,511,426.57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 5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
利息计算方式为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按照 6%的年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
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共计 9,827.99 元);
以上四项暂合计人民币 10,807,749.82 元。
(5)请求判令原告在工程价款 8,396,814.26 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重庆天
喜毫生大酒店项目以及铜梁万达广场项目工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项享有行使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
司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 1421 民初 5644 号】,诉讼请
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 563,860.82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LPR),从 2022 年 5 月 8 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2)川 1421 民初 5644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程款 563,860.82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
方式:以 563,860.8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58.00 元,减半收取计 4,729.00 元,诉讼保全费 3,348.00 元,
共计 8,077.00 元,由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纠纷
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港新兴建材码头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津 0116 民初 16906 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
期同类贷款利率(1-3 年期)的 1.5 倍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至 2019 年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28 日的逾期利息 14,488.73 元,以欠付合同款 27,227.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向原告支付
自 2019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的逾期利息 419,376.12 元,以上共计
( 2 ) 请 求依 法 判 令被 告 天 津 港信 息 技 术发 展 有 限 公司 以 欠 付合 同 款
利率(LPR)的 1.5 倍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欠款本
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承担。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 0116 民初 16906 号】民事调解
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均同意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 2,724,227.00 元,该款项被告于
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9
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的逾期利息 713,940.47 元,以及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至实际
支付全部欠款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以 2,724,227.00 元为基数,按 LPR 的 1.5 倍
为标准计算),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如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则案件受理费 17,152.50
元由原告承担;
(3)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原告:张玉锐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志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玉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陕 0112 民初 17467 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 30 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9 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陕 0112 民初 17467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
(1)原告张玉锐与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签订
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4 日解除;
(2)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
玉锐退还定金 30 万元;
(3)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
玉锐支付违约金 39 万元。
案件受理 3.84 万元(原告张玉锐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
退还原告 1.92 万元,剩余 1.92 万元由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