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基于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了
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度对连云港嘉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
公司本次关联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
担保的审议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 2023 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连云港嘉澳提供担保。
二、关于与浙江宏能物流有限公司 2023 年预计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此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参照市场价
格,在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蒋平平 冀星 沈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