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联
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胡丽华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胡丽华女士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上述非独立董事当选后,不会导致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我们同意胡丽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启灿: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