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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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 14:00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蕾律师、毛一帆律师(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
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有关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系经 2023 年 1 月 10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65,527,2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812%;其中需回
避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339,943 股。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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