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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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上市公司”)拟通
过 现 金 方 式 购 买 OSRAM GmbH 、 OSRAM S.p.A. 持 有 的 OPTOTRONIC
GmbH100%股权、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Optotronic
S.r.l.100%股权,以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
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
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中金公司已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海问”)担任本项
目独立财务顾问的券商律师。
     海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310000425125386L
注册地                   上海市南京西路 1515 号嘉里中心 2604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
           王建勇
责人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法律服务业
实际控制人(如有) 不适用
       海问持有编号为 23101199911143233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海问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
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
助起草、修改、审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起
草、修改、审核本项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文件,协助独立财务顾问收集、整
理、编制本项目工作底稿中的法律相关部分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请券商律师
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于本项目重组草
案公告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后、完成后分阶段支付给海问。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
形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聘用协议,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律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本项目资产评估机构。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聘请外,由于本次交易标
的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和资产,上市公司还直接聘请1 了 White & Case
LLP、Eversheds Sutherland (Milan office)、Hugill & Ip、Ambition Consulting Co.,
      除直接聘请外,上市公司还间接聘请了 NautaDutilh N.V.、Aldertree legal s.r.o.、Szecskay Attorneys at
Law、Penkov, Markov & Partners、Advokatfirmaet Thommessen AS、MdME Lawyers、H&B Law、Chooi &
Company + Cheang & Ariff.、JurisBridge Legal、Chung Ting Fai & Co.、Kula Mithra Law Firm、ADMD /
MAVIOGLU & ALKAN、アークレスト法律事務所 Bengoshi Hojin A Crest Law Offices、Landmark Law Firm、
Dingsheng Chen、KK&P|Trial Lawyers、Kromann Reumert、Cheawchan Limnopphakhun、Yingke & Shayan
Legal Consulting FZ-LLC、Koutalids Law Firm 担任境外法律顾问。
Limited、BINDER GR?SSWANG Rechtsanw?lte GmbH、Chiomenti Studio Legale、
Link Legal 担任本项目境外法律顾问负责本次交易协议谈判及境外标的资产尽
调,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本次交易标的的知识产权资产核
查,聘请了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转让定价专业服务,
聘请了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税务尽职调查,聘请了杭州清
朗翻译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翻译机构。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
述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了明确中金公司聘请券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金公司法律
合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券商律师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容、收
费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项目组从业务资质、项
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后,
遴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券商律师。项目组以法律合规部制定的格
式合同起草券商律师聘用协议后,经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中金公司财务部、项
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行部管理层审批,并由中金公司合规总监对相关聘请事项
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金公司与券商律师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除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本项目的券商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同时
聘请 White & Case LLP、Eversheds Sutherland (Milan office)、Hugill & Ip、Ambition
Consulting Co., Limited、BINDER GR?SSWANG Rechtsanw?lte GmbH、Chiomenti
Studio Legale、Link Legal、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安永(中国)企业
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清朗翻译有限公司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
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邓瑗瑗         金玉龙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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