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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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二零二三年一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购买
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
师对英飞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经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得到了英飞特的如下保证:
英飞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
真实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
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作
出判断。
在的且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核查意见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财务
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
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英飞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必备的法定披
露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同意英飞特部分或全部在披露材料
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述引用或披露
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
                   正 文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英飞特电
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期间,采取了如下必
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上市公司对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买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
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构和估值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
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
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孔 鑫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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