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拟通过现
金方式购买 OSRAM GmbH、OSRAM S.p.A.持有的 OPTOTRONIC GmbH 100%股权、
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Optotronic S.r.l. 100%股权以及相关资产
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准备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交易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购买,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认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 OSRAM GmbH、OSRAM S.p.A.及标的公司不
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公司为本次交易所编制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
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风险,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
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
合规,有利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有利于保障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