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说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
过现金方式购买 OSRAM GmbH、OSRAM S.p.A.持有的 OPTOTRONIC GmbH
股权以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
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
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
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资产主要产品为各类室内和室外 LED 驱动电源产品、LED 模组、电子
控制装置等,与上市公司产品类型基本一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备制造业”大类之“C399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小类。
LED 驱动电源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产品,近年来受到国家工信部、发改
委等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与政策激励,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所述的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此外,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
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因此,本次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交
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