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
过现金方式购买 OSRAM GmbH、OSRAM S.p.A.(与 OSRAM GmbH 合称为“交
易对方”)持有的 OPTOTRONIC GmbH(以下简称“德国标的公司”)100%股权、
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标的公司”)100%股权、
Optotronic S.r.l.(以下简称“意大利标的公司”,与德国标的公司、中国标的公司
合称为“标的公司”)100%股权以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的公司 100%股权、意大利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
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报告书(草案)》中进行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
提示。
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且不
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
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