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董事会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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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
        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购
买 OSRAM GmbH、OSRAM S.p.A.持有的 OPTOTRONIC GmbH 100%股权、欧
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Optotronic S.r.l. 100%股权以及相关
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或“估
值机构”)为本次交易编制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欧司朗
(OSRAM)旗下数字系统欧亚业务资产组估值项目估值报告》
                            (中企华估字(2023)
第 6008 号)(以下简称“《估值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估值资料,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
前提下,分别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
的的相关性、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聘请的估值机构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估值机构及
估值人员与本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
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估值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本次估值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公允性分析,估值机构实际估值的资
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估值程
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公
司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可比公司、可比交易恰当、
参照数据可靠;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结论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
一致。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综合考虑并全面评估了目标业务的行业前景、战略价
值及业务协同效应等因素,最终确定了定价方案。《估值报告》目的是分析本次
定价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
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估值机构的独
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
性的意见》之签署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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