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江瀚新材 股票代码:603281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Jianghan New Materials Co.,Ltd.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群力大道 36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三年一月
特别提示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瀚新材”、“本公司”或“公
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
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全体新老股
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方
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
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
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
计总资产的 30%。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
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 3 年内,如
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
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及方式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如因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限制,也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2)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公司
回购股票方案、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或者公司、实际控制
人已依法或依本预案的规定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实际控制人受《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限制而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
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
线交易”的限制,且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如上述措施仍未满足公司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可采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
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回购股
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
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
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
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份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按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用于稳定股价
的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公司无法
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B)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
计划但仍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
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股
份增持计划。实际控制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
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合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实际控制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
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实际控制人承诺就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实际控制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
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实
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为止;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实际控制人愿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
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
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股份增持方案;B)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
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条件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
司股份,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取
得税后薪酬的 20%(领取薪酬者)/不低于 20 万元(未从公司领取薪酬者)。但
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为止;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
并签署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后,具体稳定股价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
或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甘书官和甘俊,及其一致行动人简永强、陈圣云、贺有华、
侯贤凤、李云强、阮少阳、汤艳承诺: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上述约定。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就延长锁定期事宜本人将配
合发行人及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限售手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述承诺函。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外的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尹超、陈太平、贺旭峰、程新华承诺如下: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约定。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述承诺函。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
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
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
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
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
括: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
施,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
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专款专用。
(3)深入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深入实施既定的发展战略,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大力提高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
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
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
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
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
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湖北
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
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
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落实对投资者的回报,切实保护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上述措施,特别提醒投资者,本公司制订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不等于对公
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实际控制人甘书官和甘俊父子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一)本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或享有的控制权侵占公司利益,不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二)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事项
发行人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甘书官、甘俊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如下:
“1、江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江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遵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并依法承担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购回义务。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如下:
“1、江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文件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已经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进行了审阅,确认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宜的确认与承诺
公司已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作出如下声明、确认或保证: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上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目前已彻底解除,股东之
间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七)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
南第 4 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24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5 号”
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1 月 31 日
(三)股票简称:江瀚新材
(四)股票代码:60328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6,666,667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6,666,667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6,666,667 股,详见
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
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66,666,667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3 年 1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 Hubei Jianghan New Materials Co.,Ltd.
(三)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四)法定代表人: 甘书官
(五)成立日期:
份有限公司
(六)住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群力大道 36 号
一般项目: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辛基三氯硅烷、十二烷
基三氯硅烷、丙基三氯硅烷、正硅酸乙酯、乙烯基三乙氧基硅
烷、乙酰氯、甲基三乙氧基硅烷、十六烷基三氯硅烷、十八烷
基三氯硅烷(共 82,000 吨/年)、乙炔 1,000 吨/年、盐酸 140,000
(七)经营范围: 吨/年、有机化工产品、无机化工产品、油田化工产品、精细化
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橡胶防尘套
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
货物和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功能性有机硅烷及其他硅基新材料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功能性硅烷。公司现已开发出十三大
系列 100 多个品种的硅烷偶联剂和硅烷交联剂产品,并建成了
多条工艺先进的自动化生产线。公司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
(八)主营业务:
分市场,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在 2016 年 12 月,
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列入第一批中国制造
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是我国硅烷制造细分行业中具
有领先产业规模的企业之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
(九)所属行业: 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7)分类,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C26)下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十)邮政编码: 434000
(十一)电话号码: 0716-8377816
(十二)传真号码: 0716-8377812
(十三)互联网网址: http://www.jhsi.biz
(十四)电子信箱: irm@jhsi.biz
(十五)董事会秘书: 罗恒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
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限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职期限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期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期限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
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比例 总持股比例
甘书官 董事长 13.50% - 13.50%
甘俊 副董事长、总经理 7.25% - 7.25%
简永强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14% - 2.14%
贺有华 董事、副总经理 12.25% - 12.25%
陈太平 董事 6.52% - 6.52%
尹超 董事 8.50% - 8.50%
杨晓勇 独立董事 - - -
罗传泉 独立董事 - - -
吴松成 独立董事 - - -
贺旭峰 监事会主席 3.68% - 3.68%
程新华 监事 3.50% - 3.50%
胡茜 职工代表监事 - - -
侯贤凤 财务总监 1.69% - 1.69%
李云强 副总经理 1.58% - 1.58%
阮少阳 副总经理 1.20% - 1.20%
汤艳 副总经理 1.33% - 1.33%
陈圣云 技术总监 2.50% - 2.50%
罗恒 董事会秘书 - - -
聂其珍 贺有华兄弟姐妹的配偶 0.49% - 0.49%
谢云初 甘书官配偶的兄弟姐妹 0.40% - 0.40%
吴天秀 谢云初的配偶 0.14% - 0.1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
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甘书官以及甘俊父子。本次发行前,甘书
官直接持有公司 26,990,288 股,占总股本的 13.50%;甘俊直接持有公司 14,506,000
股,占总股本的 7.2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甘书官先生,195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年 3 月至 1995 年 12 月,在岑河农场建筑公司担任书记、经理;1995 年 12 月至
岑河农场副场长;1998 年 7 月至 2003 年 7 月、2011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担任
江汉有限总经理;199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江汉有限董事长。2020 年 12
月以来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甘俊先生,1981 年生,中国国籍,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市区。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2 月,在新西兰 Proficiency Services LTD.公司任职
员;
年 12 月,担任江汉有限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江汉有限董
事;2020 年 12 月以来担任发行人的副董事长、总经理。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甘书官 26,990,288 13.50% 26,990,288 1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贺有华 24,500,340 12.25% 24,500,340 9.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甘俊 14,506,000 7.25% 14,506,000 5.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陈圣云 5,006,000 2.50% 5,006,000 1.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简永强 4,279,808 2.14% 4,279,808 1.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侯贤凤 3,379,755 1.69% 3,379,755 1.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李云强 3,161,308 1.58% 3,161,308 1.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汤艳 2,661,800 1.33% 2,661,8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阮少阳 2,400,000 1.20% 2,400,000 0.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尹超 17,000,000 8.50% 17,000,000 6.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太平 13,031,909 6.52% 13,031,909 4.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道江 12,084,013 6.04% 12,084,013 4.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谢永峰 11,900,000 5.95% 11,900,000 4.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贺旭峰 7,361,000 3.68% 7,361,000 2.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程新华 6,998,803 3.50% 6,998,803 2.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黄雪松 6,719,007 3.36% 6,719,007 2.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付高琼 5,890,160 2.95% 5,890,160 2.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梁苗苗 4,899,230 2.45% 4,899,230 1.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周思思 4,899,230 2.45% 4,899,230 1.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谢爱萍 4,526,080 2.26% 4,526,080 1.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任时举 3,037,099 1.52% 3,037,099 1.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周国栋 2,799,560 1.40% 2,799,560 1.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林俭吾 2,200,480 1.10% 2,200,480 0.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夏红玲 1,595,450 0.80% 1,595,450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马志杰 1,208,409 0.60% 1,208,409 0.4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侯明辉 1,177,517 0.59% 1,177,517 0.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聂其珍 979,759 0.49% 979,759 0.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谢云初 800,579 0.40% 800,579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谢江涛 699,866 0.35% 699,866 0.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严万辉 699,866 0.35% 699,866 0.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贺平 699,866 0.35% 699,866 0.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谢江华 671,961 0.34% 671,961 0.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肖冠忠 402,779 0.20% 402,779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吴天秀 279,917 0.14% 279,917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翼 170,000 0.09% 170,0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谢丽 139,959 0.07% 139,959 0.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兴龙 139,959 0.07% 139,959 0.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何玉文 102,243 0.05% 102,243 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小计 200,000,000 100.00% 200,000,000 75.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66,666,667 25.00% -
合计 200,000,000 100.00% 266,666,667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 A 股股东户数为 70,583 户,其中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41,091,360 52.91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6,666,667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5.5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6,663,585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59,370,254 股,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2,082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630,746 股,合计 632,828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9492%。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7,266.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205,926.71 万元。天健会计师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2 号)。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 31,339.96 万元。根据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2 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合计 31,339.96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4.70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5,926.71 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94 元(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0098 号)。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资
产负债表、2022 年 1-9 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及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10124 号)。上述
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
上市后 2022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预计 2022 年全年营业收入为 310,000.00-325,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万元,同比增长 34.60%-46.30%;预计 2022 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净利润为 97,000.00-103,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51.23%-60.58%。
上述 2022 年全年的主要经营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审计或审阅,
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2 年 6 月 30 日)后,公司经营内外部环境,包括
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
等均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
变动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
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汇通支行 181302112920007529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855018080151082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 4205016286080000099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 1726520104001830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811150101320103215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大桥支行 572982987565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发行费用支付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8888
传真号码 : 010-60836960
保荐代表人 : 李宁、张铁柱
项目协办人 : 陈泽霖
项目经办人 : 梁日、陈祉逾、黄品杰、郝嘉耕、陈志昊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