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科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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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律见字(2023)第 18 号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律师、叶枫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
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
                                        法律意见书
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
建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截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602,66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1180%。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23,092,47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3.5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9,577,02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17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85,096,32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07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519,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45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9,577,02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176%。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的《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告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 602,6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055,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21%;反对 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
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 表决之
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
有效表决权通过,且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 责 人(签字):
               陈有西
  经办律师(签字):
               翁佳琪
               叶   枫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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