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意华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
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9,339,79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459 %,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
均为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4,123,71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9.2897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5,216,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6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216,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562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216,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16,0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邵宇辰
年 月 日
上 海 · 杭州 · 北京 · 深圳 ·苏 州 ·南 京· 重 庆· 成都 · 太原 · 香港 ·青 岛 ·厦 门· 天 津· 济南 · 合肥 · 郑州 ·福 州 ·南 昌· 西 安· 广 州· 长春 · 武汉 ·乌 鲁 木齐 · 海 口 ·长 沙 ·伦 敦· 西 雅图 ·新 加 坡· 东 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