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
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或“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宁德时代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普勤时代有限公司共同增资,主要
基于其投资建设的印度尼西亚动力电池产业链项目资金需求,各股东均以现金方
式以同等对价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德时代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因此,同意本
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