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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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2023 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 2023 年华灿光电及控股子公司拟开
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因公司海外市场业务的发展需求,公司出口货物、进口设备将主要以美元结
算。鉴于目前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尽量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
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在保证日常营运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本情况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交易原理是:与银
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
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在即期锁定相关
业务外币金额的远期结售汇价格。
  (一)主要涉及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
值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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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二)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开展的远期结售
汇业务总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
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期限及授权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拟在银行办理金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在上述额度及
决议有效期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及其再
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具体
事宜。
  (四)交易对方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
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确认书
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二)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
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三)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
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风险管理措施
  (一)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固定收益型低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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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以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
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三)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的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档
案管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产品开展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
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 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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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023 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畅            李金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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