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及《华灿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良好,且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
各全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23 年
度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能有效规
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
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已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
确保风险可控。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远期
结售汇业务。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和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一)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二)
独立董事签名:
钟瑞庆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三)
独立董事签名:
祁卫红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