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了解和事前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前,
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议案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经审
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
项并表示无异议。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晨颖: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林宣: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詹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