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
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晨颖: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林宣: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詹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