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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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转让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5%股权,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旨在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本次交
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月波先生具备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公司章程》第 95 条
所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有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
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张
月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
        林治洪
        乔红军
        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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