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转让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5%股权,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旨在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本次交
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月波先生具备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公司章程》第 95 条
所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有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
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张
月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
林治洪
乔红军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