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8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近日对诉
讼案件进行全面整理,经公司全面自查,现整理如下:
一、公司旗下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与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庆农商行”)自 2020 年发生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 33 起,涉案金额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庞大集团旗下 33 家子公司
(二)案件事由(原告诉称):2016 年 3 月 25 日庞大集团与原告签订《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向庞大集团的分子公司提供授信金融服务,包括
贷款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票据业务、非融资类保函等。其中,重点是银行承兑
汇票业务合作,采用借款人缴付 30%的保证金、风险敞口由庞大集团在股东会决
议批准的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之内,提供全额担保的方式,进行逐笔授信,一次授
信期限 1 年,拟授信 20 亿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提交借款申请,申请银行承兑
汇票额度,期限一年,并同意提供相应保证金。经原告批准,被告与原告下属分
支机构东安支行、龙庆支行等就上述申请签署服务协议,各支行分别与被告开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票据到期日被告未支付票款,导致原告为其垫款向最终提示
付款人兑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本金、利息及罚息;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进展
上述 33 起案件判决结果: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由被告支
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其中,32 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出具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二审判决结果出具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1 年 8 月 23 日,上
述案件均已进入执行阶段;1 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出具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进行全额申报,待双方确认无误后,进行债转股股票划转。
(五)查封/冻结及执行情况情况
被执行人:公司旗下 32 家子公司
查封/冻结资产:银行账户或动产
查封/冻结金额:49,614,476.57 元
法定代表人限高情况:限高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金额: 21,095,032.80 元
执行进展:29 家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
冻结股权/ 法人是否
被执行人 查封或冻结 资产/股权金额 执行案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金额 执行情况
查封资产 被限高
北京宏远信诚汽车销售有限 银行账户/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查封/冻结 是
公司 动产 2,011,907.18 1005 号 中级人民法院 304,429.95 行
北京庞大兴驰汽车科技有限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公司 2,820,603.75 1012 号 中级人民法院 2,119,561.99 行
北京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务有限公司 366,886.97 1003 号 中级人民法院 229,462.35 行
承德庞大奥兴汽车销售有限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公司 6,919,754.02 1017 号 中级人民法院 849,251.34 行
哈尔滨庞大祥盛汽车销售服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务有限公司 141,313.50 1016 号 中级人民法院 行
哈尔滨中冀先锋斯巴鲁汽车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94,057.09 1026 号 中级人民法院 509,234.94 行
昆明庞润荣沃汽车销售服务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
有限公司 20,619.42 1015 号 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庞大华通汽车贸易有限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公司 3,244,879.39 1025 号 中级人民法院 2,395,284.29 行
沈阳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有限公司 167.96 1027 号 中级人民法院 行
石家庄鑫山汽车销售服务有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限公司 156,596.34 1004 号 中级人民法院 122,038.00 行
松原市庞大嘉悦汽车销售服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务有限公司 30,983.76 1010 号 中级人民法院 30,000.00 行
绥化庞大华远汽车销售服务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有限公司 9,956.56 1011 号 中级人民法院 行
冻结股权/ 法人是否
被执行人 查封或冻结 资产/股权金额 执行案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金额 执行情况
查封资产 被限高
绥化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
务有限公司 2,085,539.03 1007 号 中级人民法院 行
天津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 银行账户/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查封/冻结 是
务有限公司 动产 11,876,505.85 1008 号 中级人民法院 7,147,690.29 行
通辽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务有限公司 5,655,083.17 1009 号 中级人民法院 1,581,469.57 行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云南兴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呼和浩特市庞大一众汽车销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售服务有限公司 1,604,864.17 1019 号 中级人民法院 759,424.40 行
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 银行账户/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查封/冻结 是
公司 动产 1,657,785.30 1040 号 中级人民法院 1,146,451.81 行
沧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公司 966,983.14 1038 号 中级人民法院 449,536.60 行
沧州市庞大茂丰汽车销售服 银行账户/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查封/冻结 是
务有限公司 动产 1,557,919.53 1030 号 中级人民法院 528,154.84 行
大庆庞大庆鸿雷克萨斯汽车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43.32 1032 号 中级人民法院 行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大庆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丹东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公司 36,234.47 1028 号 中级人民法院 行
昆明庞大泉天汽车销售服务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
有限公司 857.12 1036 号 中级人民法院
冻结股权/ 法人是否
被执行人 查封或冻结 资产/股权金额 执行案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金额 执行情况
查封资产 被限高
辽宁庞大华明汽车销售服务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有限公司 15,624.39 1041 号 中级人民法院 行
牡丹江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司 414,147.51 1082 号 中级人民法院 135,956.00 行
秦皇岛龙之豪汽车销售服务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有限公司 594,530.03 1033 号 中级人民法院 236,289.15 行
秦皇岛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 银行账户/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查封/冻结 是
限责任公司 动产 3,173.16 1034 号 中级人民法院 2,492.07 行
沈阳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有限公司 6,261.35 1031 号 中级人民法院 行
沈阳沈南中冀汽车销售有限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公司 4,712,302.84 1029 号 中级人民法院 2,310,720.73 行
绥化市庞大丰雅丰田汽车销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售服务有限公司 1,263,506.27 1035 号 中级人民法院 213,995.35 行
乌兰察布庞大广鹤汽车销售 (2021)黑 06 执 黑龙江省大庆市 终结本次执
冻结 银行账户 是
服务有限公司 18,321.56 1039 号 中级人民法院 2,876.18 行
合计
(六)案件未披露原因
在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案件中,大庆农商行就此系列债权进行了全额申报,经
破产管理人审核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2 破 2 号之十三裁定认定
此系列债权属于破产普通债权,纳入重整方案。《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规定: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
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公司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如下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剩
余普通债权由庞大集团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100%。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
定对大庆农商行申报的破产普通债权预留股票。
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支持了
其主张。诉讼过程中,大庆农商行采取了查封银行账户或冻结部分动产等措施。
目前,涉诉的 33 家子公司中,29 家被查封冻结财产措施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方确认无误后,进行债转股股票划转。鉴于目前该案件已回归重整计划,公司对
该案件未及时披露。
二、公司及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金控”)
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案
件 1 起,涉案金额 5.46 亿元。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发生事由(原告诉称):2016 年至 2017 年,长城国兴与公司旗
下子公司开展车辆售后回租业务,公司为该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担保。
至 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过程中,为使庞大集团子
公司经营性资产得到完整保留,对于庞大集团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特
别是对子公司相关资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保证债权人担保权的前提下,庞大
集团对该等债权予以清偿。2019 年 12 月 30 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长城国兴未在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期间申报债权,重
整程序终止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长城国兴与庞大集团及重整投资人深商金控
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并签订了相关清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了长城国兴债权清偿的
相关内容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长城国兴主张庞大集团和深商金控已严重
违约,损害了长城国兴的合法权益。故长城国兴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
计算(暂计金额为 31,816,837.09 元);
户”名下的 57,542,381 股被告一股票,由原告对所得价款在留债展期清偿债权
本金和利息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成本后的所得金额不足支
付留债展期清偿债权本金和利息,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就差额部分向原告承担补足
责任;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剩余普通债权本金 152,909,147,07 元全部偿清之日止,按同
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金额为 16,998,095.35 元);
上述诉请第 1 项至第 5 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545,827,516.69 元。
(四)诉讼进展: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2 京 02 民初 154 号,目前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五)财产保全情况
被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中冀斯巴鲁(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44,194 万元
冻结日期:2022-9-14 至 2025-09-13
财产保全案号:(2022)京 02 财保 249 号
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未执行
(六)案件未披露原因
因长城国兴系列债权未在破产重整期间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根据账面记载
的债权,按照已确认债权受偿方案为该预计债权预留了偿债额度。该债权已纳入
重整计划的偿付范围,且应按照重整计划予以偿付。
在重整期间长城国兴与深商金控及庞大集团签署的清偿协议,未履行庞大集
团相关决议程序且不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经相关法律分析,初步认为该协议违反
破产法的公平清偿的相关规定,相对于庞大集团其他债权人属于个别清偿,其诉
讼请求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2021 年 6 月,公司与长城国兴签署了《债权确认
函》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2023 年 1 月 12 日,根据《重整计划》偿债方案的规
定及长城国兴债权申报资料的确认,上述债权已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票划转,该笔债权已清偿完毕。公司认
为该案件对公司直接影响较小,未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仲裁 1 起,涉
案金额 7.47 亿元。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申请理由
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为支持被申请人业务发展,向被申
请人(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为被申请人融资提供抵押或担保、承接被
申请人债务等形式的资金支持,同时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双
方就双方之间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及抵消,抵消后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
市内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抵顶给申请人偿债;如被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
行相应义务的,则申请人有权对债权金额核减已经履行的金额,并按照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向被申请人计取违约金,因申请人追索欠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
承担。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履行期届满,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任何
义务。
(三)申请人仲裁请求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的违约金,暂计 560.25 万元人民币(期
间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
(四)仲裁进展
(2022)唐仲裁字第 229 号,目前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五)财产保全情况
查封或 冻结股权/查封资 资产/股权金 冻结/查封
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案号 执行法院
冻结 产 额 日期
庞大汽贸 土地使用权:冀唐 河北省唐山 2022-11-18
不动产 (2022)冀 0205
集团股份 国用 2008 第 3083 -- 市开平区人 至
查封 财保 15 号
有限公司 号 民法院 2025-11-17
庞大汽贸 邯郸市庞大之星 河北省邯郸 2022-12-30
股权冻 (2022)冀 0404
集团股份 汽车销售服务有 市复兴区人 至
结 50,000,000.00 财保 439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100%股权 民法院 2024-12-29
庞大汽贸 邢台市庞大之星 河北省邢台 2022-11-03
股权冻 (2022)冀 0502
集团股份 汽车销售服务有 市襄都区人 至
结 57,000,000.00 财保 246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95%股权 民法院 2024-11-02
庞大汽贸 衡水庞大之星汽 河北省衡水 2022-10-31
股权冻 (2022)冀 1102
集团股份 车销售服务有限 市桃城区人 至
结 45,000,000.00 财保 789 号
有限公司 公司 96%股权 民法院 2025-10-30
庞大汽贸 斯巴鲁汽车(中 北京市第三 2022-11-15
股权冻 (2022)京 03
集团股份 国)中国有限公司 中级人民法 至
结 57,584,000.00 财保 447 号
有限公司 40%股权 院 2025-11-14
庞大汽贸 泰安市庞大之星 山东省泰安 2022-11-03
股权冻 (2022)鲁 0911
集团股份 汽车销售服务有 市岱岳区人 至
结 57,000,000.00 财保 33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95%股权 民法院 2024-11-02
查封或 冻结股权/查封资 资产/股权金 冻结/查封
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案号 执行法院
冻结 产 额 日期
庞大汽贸 咸阳市庞大之星 陕西省咸阳 2022-11-07
股权冻 (2022)陕 0404
集团股份 汽车销售服务有 市渭城区人 至
结 38,000,000.00 财保 177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95%股权 民法院 2024-11-06
庞大汽贸 湖南省长沙 2022-12-09
查封/冻 银行存款或价值 (2022)湘 0103
集团股份 市天心区人 至
结 相当的其他资产 12,000,000.00 财保 342 号
有限公司 民法院 2024-12-08
庞大汽贸 唐山市庞大润星 河北省唐山 2022-10-21
股权冻 (2022)冀 0202
集团股份 汽车销售服务有 市路南区人 至
结 60,000,000.00 财保 82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100%股权 民法院 2024-10-20
庞大汽贸 唐山市冀东之星 河北省唐山 2022-10-21
股权冻 (2022)冀 0202
集团股份 汽车销售服务有 市路南区人 至
结 27,000,000.00 财保 82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90%股权 民法院 2024-10-20
庞大汽贸 唐山市冀东汽车 河北省唐山 2022-11-11
股权冻 (2022)冀 0202
集团股份 销售有限公司 市路南区人 至
结 23,364,000.00 财保 82 号之一
有限公司 100%股权 民法院 2024-11-10
上述财产保全均未执行。
(六)案件未披露原因:
公司已经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约定无效,且通过审查,正式
立案,案号 2022 冀 02 民特 70 号。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唐山市仲裁委
员会的决定书,对该仲裁案件中止审理,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按
照人民法院裁定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案件。因仲裁案件的有效性尚待确认,因此
案件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保证合同纠纷引发诉讼 1
起,涉案金额 15.73 亿元。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 13 家分子公司、庞庆华
(二)案件发生事由(原告诉称)
人民币 53 亿元。为担保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全部/部分债权,原告分别与
几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
并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冀 02 破 2 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确认
原告对庞大集团享有人民币 2,460,427,644.27 元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原告确认债权金额总计 2,460,427,644.27 元(其
中:贷款本金 2,356,753,693.42 元、利息及罚息 103,673,950.85 元,注:利息及
罚息计息期间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5 日(法院裁定破产日))。
编号:2019-098),称其于 2019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19)冀 02 破 2 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该民事裁定书其他主要内容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重整计划未了结事
项涉及管理人的,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92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
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原告有权按照重整计划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为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各担保人亦应当按照《最高额担保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在重整计划留债展期内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并在庞大汽贸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或者相关被告未履行清
偿义务提前处置抵押、质押物时,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相关抵
押、质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根据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计划,留债债权金额
为 1,573,259,259.65 元,上述留债金额在清偿期间仍然由相关主体以对应的担保
财产向原告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各担保
人应在该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原告所
求。
(三)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庞大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
偿债务或者庞大集团未履行清偿义务提前处置抵押物时,原告可以按照《最高额
抵押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约定的抵押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在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额度内优先受偿;
按照《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庞大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
偿债务或者庞大集团未履行清偿义务提前处置质押物时,原告可以按照《最高额
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约定的质押相对应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在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额度内优先受偿;
照《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庞大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
债务时,原告可以按照《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庞庆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期间内继续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担保
责任;庞大集团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或未履行清偿义务提前处置抵押物时,
原告可以按照各个《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约
定的抵押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及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及
其他应付款项额度内优先受偿,上述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
(四)案件进展
(2022)京 74 民初 823 号。由于该案件是保证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的应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
范围,故该案应属普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
权,因此该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进行移送。
(五)财产保全情况
查封或 冻结股权/查 资产/股权金
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案号 执行法院 冻结/查封日期
冻结 封资产 额
唐山市奥铄汽
庞大汽贸集团 股权冻 车销售服务有 (2022)京 74 北京金融 2022-8-19 至
股份有限公司 结 限公司 6,500,000.00 执保 222 号 法院 2025-8-18
石家庄纪元丰 股权冻 唐山市奥铄汽 (2022)京 74 北京金融 2022-8-19 至
田汽车销售服 结 车销售服务有 5,100,000.00 执保 222 号 法院 2025-8-18
查封或 冻结股权/查 资产/股权金
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案号 执行法院 冻结/查封日期
冻结 封资产 额
务有限公司 限公司
唐山市奥铄汽
唐山华兴汽车
股权冻 车销售服务有 (2022)京 74 北京金融 2022-8-19 至
销售有限责任
结 限公司 4,900,000.00 执保 222 号 法院 2025-8-18
公司
唐山市冀东乐 沧州市东盛汽
股权冻 (2022)京 74 北京金融 2022-8-26 至
业汽车销售服 车销售服务有
结 16,000,000.00 执保 222 号 法院 2025-8-25
务有限公司 限公司 80%
唐山市冀东乐 陕西庞大乐业
股权冻 (2022)京 74 北京金融 2022-9-19 至
业汽车销售服 汽车销售服务
结 10,800,000.00 执保 222 号 法院 2025-9-18
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90%
陕西庞大乐业
庞大汽贸集团 股权冻 (2022)京 74 北京金融 2022-9-19 至
汽车销售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结 1,200,000.00 执保 222 号 法院 2025-9-18
有限公司 10%
唐山市冀东乐
庞大汽贸集团 股权冻 业汽车销售服 (2022)京 74 北京金融 2022-8-17 至
股份有限公司 结 务有限公司 16,000,000.00 执保 222 号 法院 2025-8-16
上述财产保全均未执行。
(六)案件未披露原因
上述案件是在公司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的前提条件下,原告对签署
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中合同约定
的抵押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及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及其
他应付款项额度内优先受偿。目前,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资产已办理抵/质押登
记。该案件是原告在假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对上述签署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并要
求获得优先受偿权的诉讼。首先,公司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还款计划进行还
款;其次,公司确定上述合同的签署有效性,因此该案件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影
响;再次,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移送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的立案通知书及应诉资料,因此该案件暂未披露。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案件。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