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吕航、李旭修、徐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