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经审阅 《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有关内容,我们认为,
本次发行完成后,廖垚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管理层收购。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比例达到 1/2;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已聘请评估机构对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已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就本次管理层收购出具专业意见。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管理层收购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
收购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中证天通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牛秋芳 程国强 许明伟
熊政平 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