漱玉平民: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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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结项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可以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
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赵振基          晏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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