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晨鸣纸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寿光美伦”)1.19%股权(对应 5,721.0526
万元出资额)、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晨融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融基金”)的 44.44%有限合伙份
额,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晨鸣投资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晨鸣(青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晨融基金 0.22%普通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均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董事会成员无需回避表决。
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
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原则和要求,本次交易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系参考经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局备案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风险抵抗能
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且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志辉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