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3-005 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
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 员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 的真实、 准确、完 整,没有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公司于2022
年5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司拟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
)
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川能风电”)20%股权,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永投资”)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川能风电
简称“会东能源”)5%股权、四川省能投美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美姑能源)49%股权、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盐边能源”
)5%股权和四川省能投雷波新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雷波能源”)49%股权。
重组预案披露后,公司与东方电气、明永投资积极推进交易相关
工作。为保证本次重组顺利实施,经三方协商一致拟对本次交易方案
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整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调整前: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东方电气持
有的川能风电20%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明永投资持有的
川能风电10%股权及川能风电下属会东能源5%股权、美姑能源49%股
权、盐边能源5%股权和雷波能源49%股权。
调整后: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东方电气持有的川能风电20%
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明永投资持有的川能风电10%股权
及川能风电下属美姑能源26%股权、盐边能源5%股权。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5号》对变更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规定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
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
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
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
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
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2、变
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
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
募集资金。”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涉及调减标的资产,其中调减标的资产的交易
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
比例分别为19.00%、14.91%、19.36%及14.09%,均未超过20%,且
调减标的资产均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川能风电控股的项目公司少数
股权,不会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此外,本次交易
方案的其他调整为针对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所进行的调整,未涉及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
定。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
调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有关议
案,同意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调整,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事前
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