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担
任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纸业”、“上市公司”或“发
行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
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
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聘请华英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上市公司聘请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雍行律所”)作为本
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上市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
会所”)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审阅机构。
(四)上市公司聘请山东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评估”)
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了华英证券、雍行律所、
致同会所、瑞华评估,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2018〕22 号)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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