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黄金: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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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黄金       公告编号:2023-004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泰黄金) 实际控制人沈
国军先生、控股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与山东黄金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国军先
生及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合计持有公司 20.93%的股份转让给山东黄
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限公司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若本
次转让全部顺利实施完成,山东黄金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
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380Q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85 年 6 月 18 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47 层 4701 单元
    经营范围:资产托管、重组与经营;农、林、牧、渔业的投资开发与经营;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与经营;卫生用品、劳保用品的研制、销售;商业百货零
售业的投资与经营。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黄金     公告编号:2023-004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国军先生通过北京国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国银泰投资
有限公司 92.5%的股份。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01,060,95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4%。
    沈国军先生持有公司 180,120,11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
    (二)受让方情况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865016M
    法定代表人:李航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473429525 元
    成立日期:2000 年 01 月 31 日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 2503 号
    经营范围:批准许可范围内的黄金开采、选冶(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黄金矿山专用设备、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产品)的生产、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山东
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5.58%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若本次交易顺利实施完成,受让方山东黄金将持有公司 581,181,068 股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3%,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
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限公司与山东黄金在原协议基础上,就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支付安排、后续交割、
违约责任等事项在《补充协议》中达成进一步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黄金        公告编号:2023-004
   转让方:
   转让方 1: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 2:沈国军
   (在补充协议中,转让方 2 与转让方 1 合称“转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可
合称为“各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1)在原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各方经进一步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每
股转让价格(
     “每股转让价格”)约为人民币 21.96 元/股。
   (2)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
量的乘积(
    “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276,000 万元(大写:壹佰贰拾柒亿
陆仟万元),其中应支付给转让方 1 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80,541.023 万元
(大写:捌拾捌亿零伍佰肆拾壹万零贰佰叁拾元),应支付给转让方 2 的股份转
让价款为人民币 395,458.977 万元(大写:叁拾玖亿伍仟肆佰伍拾捌万零玖仟柒
佰柒拾元)。各方确认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与每股转让价格之间计算的差额为四舍
五入所致,各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金额进行支付。
   (3)各方一致确认,就因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和实施交易文件所拟议的
交易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向各方分别计征的各项税金,由各
方各自承担(如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缴纳。
   (1)受让方应在本次转让经受让方相关有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
批通过且签订补充协议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款项(付至股份转让价款
的 30%,即包括诚意金在内合计支付至 382,800 万元(大写:叁拾捌亿贰仟捌佰
万元人民币)支付至双方监管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上述第一期款项应专项用于清
偿标的股份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以及清偿转让方 1 在广发证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而对广发证券所形成的融资债务。其中股份转让价款的 20%作为定金(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的定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
定的定金规则)。
   (2)在原协议、补充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且转让方完成将标的股份全部质押
给受让方并在中证登记公司办理完成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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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支付第二期款项(股份转让价款的 20%)255,200 万元(大写:贰拾伍亿
伍仟贰佰万元人民币),合计支付至股份转让价款的 50%,该等第二期款项直接
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第三
期款项 510,400 万元(大写:伍拾壹亿零肆佰万元人民币),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4)转让方按照原协议第 3.03 款的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组(交易文
件项下所称“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组”或“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成”或类似
表述均指在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9 人、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的前提下,由受让方提名
/推荐且当选的董事不少于 5 人,由受让方提名/推荐且当选的监事不少于 1 人)
及补充协议第 2.03 款第(a)项约定的资料移交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
方将第四期款项 107,600 万元(大写:拾亿柒仟陆佰万元人民币)支付至转让方
指定的银行账户。
   (5)转让方按照原协议第 3.03 款的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组满 6 个月
或目标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以孰早为准)后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
方将剩余 2 亿元(大写:贰亿元)人民币尾款(即合计支付至股份转让价款的
   (1)转让方应于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且下述条件均被证明得以
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转让向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并
就本次转让向交易所报请审批、核准,受让方应及时配合转让方提交相关申请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就转让方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质押的标的股份
出具同意转让过户的文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i).标的股份均已解除质押,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转让方根据原协议及补
充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质押的股份除外);
   (ii).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就本次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出具关于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决定或同意文件;
   (iii).受让方已按照补充协议第 2.01 款(b)项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
   (iv).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已经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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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转让方应按照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在取得交易所合
规确认意见书之次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若遇到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的禁
止大股东转让股份的窗口期或不可抗力或受让方不予以配合的情况下,则时间顺
延),促成中证登记公司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受让
方应及时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中证登记公司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为过户登记,具体日期为过户登记日(“过户登记日”)。
自过户登记日起,受让方取得并享有标的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转让方不再享有
标的股份的任何股东权利。
   (1)各方一致确认,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原协议第 3.03 款约定
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改组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负责将目标公司
集团成员重要执照(包括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印章、产权证书(包括
不动产权证书、矿业权证书等)、银行账户及密码、U 盾等公司材料交接给受让
方指定的人员。
   (2)各方一致确认,原协议第 3.03 款约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改组完成后十
五(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将目标公司集团成员的财务资料及票
据、合同原件、公司档案等公司材料交接给受让方指定的人员。
   (1)补充协议于签署日经转让方 1、受让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转让方 2 签字后成立。
   (2)各方一致同意,除本款(c)项约定的条款外,补充协议其他条款经各方
签署且于原协议第 7.01 款(b)项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与原协议一并生效。
   (3)补充协议第一条、第 2.01 款(a)项、第四条、第 5.01 款、第七条自补
充协议签署后生效。
   (4)以下情形发生时,各方均可通知对方后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各方
互不负违约责任,转让方应配合在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监管账户的共同监管
状态,并应在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之日起九十(9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
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包括:
   (i).若因原协议第 7.01 款(b)项约定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未审批通过及/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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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相关有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本次转让;
   (ii).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次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不予批准
或予以禁止或附条件通过情况下所附条件将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除原协议第 7.02 款、补充协议第 5.01 款(d)项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外,发
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享有终止权的一方可终止(为避免疑义,交易文件项下
的终止与解除同义)原协议及补充协议:
   (1)若受让方迟延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的,
转让方有权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终止通知,送达受让方即生效;
   (2)若转让方因自身原因迟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超过十五(15)个工
作日的,受让方有权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终止通知,送达转让方即生效;
   (3)若转让方迟延履行原协议第 3.03 款及补充协议第 2.03 款约定的过户
登记后的承诺事项超过九十(90)日的,受让方有权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该
等终止通知,送达转让方即生效;
   (4)若转让方违反原协议第四条第 5 项所作之声明和保证,在交易文件签
署后,将标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质押、被冻结、向第三方进行转让(包
括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实施表决权委托等严重影响交易文件履行的违约行为(原
协议第 6.04 款另有约定且允许转让方实施该等行为的除外)的,受让方有权终
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终止通知,送达转让方即生效。
   (1)在转让方守约的情况下,若受让方延迟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义务的,视为受让方违约,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以迟延支付
的当期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若延期至
补充协议第 5.02 款(a)项中约定的十五(15)个工作日期满的,转让方有权根据
补充协议第 5.02 款(a)项约定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不再向受让方返还定金。
转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各方应恢复原状,转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受
让方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
和违约金);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十(10)个工作日内配
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的解质押手续(视届时标的股份实际的登记情况而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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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受让方需将标的股份返还给转让方,则各方按照本 6.01 款(c)项有关标的股
份返还的约定执行)。转让方通知受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受让方仍需
按照前述约定按日承担协议终止日之前(含终止日)的违约金。
   (2)若转让方因自身的原因未能根据补充协议第 2.02 款约定在补充协议第
个自然日,应当以受让方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包括为解决标的股份质押及
解除融资融券业务而直接支付至质权人及融资融券债权人账户的部分 )的转让
价款的合计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迟延至补充协议第
让方后九十(9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各方应
恢复原状,转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九十(9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
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并应在《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照《资金
监管协议》的约定配合受让方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措施。受让方收到转让方返还
的全部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包括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全部退回受让
方)及双倍定金、违约金等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有权收取的全部款项后五
(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受让方通知转让方解
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转让方仍需按照前述约定按日承担协议终止日之前(含
终止日)的违约金。
   (3)若转让方迟延履行原协议第 3.03 款及补充协议第 2.03 款约定的过户
登记后的承诺事项的,视为转让方违约,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以第四
期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迟延至补充
协议第 5.02 款(c)项中约定的九十(90)日期满的,受让方有权根据补充协议第
让方后九十(9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各方应
恢复原状,转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九十(9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
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受让方收到转让方返还的全部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
款(扣除定金)及双倍定金、违约金等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有权收取的全
部款项且各方就受让方向转让方返还标的股份的审批手续(包括交易所就返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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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涉及的协议转让事项完成合规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书(如需))办理完成
后十(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返还并过户至转让方名下
的登记手续;因转让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配合办理
完成标的股份返还并过户至转让方名下的,受让方配合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返还及
过户登记至转让方名下手续的期限相应顺延。受让方通知转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
充协议的,转让方仍需按照前述约定按日承担协议终止日之前(含终止日)的违
约金。
   (4)若转让方存在补充协议第 5.02 款(d)项中的违约行为的,受让方有权
根据补充协议第 5.02 款(d)项约定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有权要求转让方在
解除通知送达转让方后九十(9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
协议的,各方应恢复原状,转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九十(90)日内向受让方
返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受让方收到转让方返还的全部已支
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及双倍定金、违约金等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
定有权收取的全部款项后五(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
手续(若涉及)。
   (5)若转让方迟延履行补充协议第 5.01 款(d)项、第 6.01 款(b)、(c)、(d)
项约定的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及双倍定金等义务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
当以未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双倍定金的金额按照 0.02%/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
违约金。
   (6)若受让方迟延履行补充协议第 6.01 款(a)、(b)、(c)、(d)项约定的协
议终止情况下解除质押或标的股份返还义务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
以待解除质押或待返还标的股份的价值(按照补充协议项下每股转让价格*待解
除质押或待返还标的股份的数量计算)按照 0.03%/自然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7)若转让方迟延履行各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中约定的满足特定条件下的解
除资金监管义务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以资金监管账户中尚未解除
监管的资金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8)若受让方迟延履行各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中约定的满足特定条件下的受
让方将共同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支付给转让方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
应当以当期应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支付的资金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转让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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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违约金。
   (9)若转让方违反原协议第四条、第六条或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
适用原协议第 8.01 款及补充协议第 6.01 款(d)项(若涉及)的赔偿责任,受让
方有权从任何一期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10)转让方违反原协议第 6.04 款及补充协议第四条“不招揽或谈判”条
款导致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的,应在三十(3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及受让方已
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逾期应按照受让方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的资金金额(包括为解决标的股份质押及解除融资融券业务而直接支付至质权人
及融资融券债权人账户的部分)自资金支付之日起至受让方实际返还款项之日
   (11)若转让方迟延履行补充协议第 2.01 款(a)项约定的将标的股份质押给
受让方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以第一期款项的金额
按照 0.03%/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转让方向受让方承担的交易文件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价款
返还、双倍定金返还、违约金支付等违约责任,受让方有权根据各方另行签署的
附件三中的股份质押协议的相关约定在转让方违约时行使质权,以担保受让方该
等债权的实现。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有关标准,本公
司与山东黄金同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山东黄金的主要产
品为标准金锭和各种规格的投资金条等,银泰黄金主要产品为合质金(含银)、
含银铅精矿和锌精矿等,银泰黄金的合质金产品需经进一步提炼方可成为标准
金,银泰黄金的合质金产品本质上属于山东黄金生产的标准金的上游产品,山东
黄金的主要产品与银泰黄金差异较大;销售模式方面,山东黄金主要客户为上海
黄金交易所,而银泰黄金主要客户为下游黄金冶炼厂,双方客户处于不同的产业
链环节,主要客户存在较大差异;矿权资源方面,根据目前所持有的采矿权及探
矿权,山东黄金与银泰黄金的矿权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均为独立矿山,不存在交叉
覆盖情况。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对银泰黄金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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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和避免双方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事项,山东黄金承诺如
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方和银泰黄金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公司将自本公司取得银
泰黄金控制权之日起 5 年内,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协调本公司及关联方综合运用包括但不
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
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本公司及
关联方和银泰黄金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
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
如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有色金属
及贵金属产品、矿权类型、行业分类、地理位置等方面进行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
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上述解决
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银泰黄金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
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前提。
务机会时,本公司将保持银泰黄金独立参与市场竞争,支持银泰黄金发挥其固有
优势。本公司承诺将继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银泰黄金独立参与市
场竞争,不损害银泰黄金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规定,不利用对银泰黄金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银泰黄金其他中小
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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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亦不会因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
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银泰黄金权益受损的情形,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
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山东黄金的控股股东山东黄金集团及其控制的部分企业与银泰黄金部
分业务具有一定交叉性,与银泰黄金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山东
黄金取得银泰黄金控制权后,在保持银泰黄金现有生产经营业务稳定的前提下,
山东黄金集团计划将旗下优质的有色金属板块资产在资产质量符合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情况下注入银泰黄金,规范与银泰黄金在有色金属业务方面存在的同业竞
争及潜在同业竞争,为银泰黄金的发展提供支持。为积极避免山东黄金集团及其
关联方与银泰黄金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山东黄金集团作出
如下承诺:
   “1、本次收购完成后,就本集团及关联方和银泰黄金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潜
在同业竞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集团将自山东黄金取
得银泰黄金控制权之日起 5 年内,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银泰黄金发展和维护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协调本集团及关联方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存在
的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
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在符合证监会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将本集团旗下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板
块注入上市公司,对本集团及关联方和银泰黄金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
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
如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有色金属
及贵金属产品、矿权类型、行业分类、地理位置等方面进行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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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上述解决
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银泰黄金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
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前提。
务机会时,本集团将保持银泰黄金独立参与市场竞争,支持银泰黄金发挥其固有
优势。本集团承诺将继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银泰黄金独立参与市
场竞争,不损害银泰黄金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规定,不利用对银泰黄金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银泰黄金其他中小
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业务获取机会,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风险,亦不会因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
东黄金拥有银泰黄金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银泰
黄金权益受损的情形,本集团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山东黄金作为银泰黄金控股股东期间,山东黄金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
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利用自身对银泰黄金的
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银泰黄金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
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银泰黄金的股东地位
及重大影响,谋求与银泰黄金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非法占用银泰黄金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
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银泰黄金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向本公司及本
公司下属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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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黄金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与银泰黄金(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
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银泰黄金依法签订
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银泰黄
金《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
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泰黄金《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
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承诺在银泰黄金股东大会
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
的义务。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保证将依照银泰黄金《公
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股
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银泰黄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本公司不再为银泰黄金之股东,本承诺将始终
有效。若违反上述承诺给银泰黄金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违反承
诺方承担。
    ”
   在山东黄金作为银泰黄金控股股东期间,山东黄金将保证与银泰黄金在人
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银泰黄金保持分
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
反银泰黄金规范运作程序、干预银泰黄金经营决策、损害银泰黄金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银泰黄金及其
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银泰黄金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银泰黄金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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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
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满足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交割条件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上述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
险。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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