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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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0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
告格式》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
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
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机构等。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及高级管理人员。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
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
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分(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
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
  四、关联人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
进行评估审计。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
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
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
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
定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公司
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
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
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
结清价款。对产品或原材料关联交易,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
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十一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以及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内,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做出该决定的有关会
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因存在关联关系需要回避的,
则该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
联法人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3000 万元或占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之规定
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予以审查,经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还应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
除列席董事会外,还应单独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对报告期内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三
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
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
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
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九至十一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牵头部门提出,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请
董事会表决决定。
     二、牵头部门向董事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应当说
明:
  三、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
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
围内,该董事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四、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五、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
避。
  六、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
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八、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要求提供书面报告,报告中应
当单独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五、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
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人民币以内,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内
的关联交易可以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关联交易在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
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
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
及考虑因素。对需要评估、审计的关联交易,其评估、审计报
告须在股东大会召开至少五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公司应当在
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
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别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
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
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
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办法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分(子)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按本办法执行,其涉及本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告。公司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
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担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对子公司关
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母公司负责,必要时
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法规
及公司章程制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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