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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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股票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53号),公司向实际
控制人欧阳少红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000,000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4.16 元 。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金净额为人民币542,755,975.2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1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6398号)。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4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
案》,同意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
新能源”)、鸿新达海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达海”)为
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与
相关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鸿 新 新 能 源 科 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0501717238
     (云南)有限公司        司祥云阳光城支行     00000349
      鸿新达海新能源                                  补充流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589999101
                  东营广饶支行          3000119980
        限公司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阳光城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理白族自治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理白族自治州分行”名义签署;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下属
支行,其对外签订监管协议均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作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甲方”)与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静亮、施卫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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