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 新华保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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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21 层如期召开。
      议通知中所列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及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第
      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的股东及经股东委托的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56,936,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3.114665%。
      表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现场表决结果于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经股东委托的授权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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