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
审计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
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
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帮助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必要时可以通过审
计委员会抽调其他专业人员帮助执行审计任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及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
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起草,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加以完善,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和确认,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董
事会和管理层审阅;
第十三条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
及执行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预算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情况时进行
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定期(2-3 年)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
任进行审计监督,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
第十七条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基建、技改工程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物资招标实施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损害公司利益、损公肥私、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铺张浪
费以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实施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办理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
有关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会议纪要和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有权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公司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
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有权参与公司有关问题的讨论、决策。有权参与研究
制订审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索
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和提供签证。
第二十六条 对正在发生的因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管理制度而造成
的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不配合审计人员、阻拦或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的单
位和个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金等必要措施,
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提出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审计意见,并责
成被审计单位限期纠正违纪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二天
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二条 审计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
第三十三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部负责
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
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其他应准备事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过审查
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及抽样审计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
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
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终结,依照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和结
果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询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在六个有效工作日之内必须签署书面意见返回审计部,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正式行文,连同被审计单位的的反
馈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同时递交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正式行文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申请
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报公司董事长裁决。
第四十条 为了巩固审计成果,加强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促进被审计及时落
实审计意见的整改,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两个月内,可对被审计单
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十一条 后续审计是为了规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实施整改而进行
的继续跟踪审计。后续审计由整改报告、回访核实、后续审计报告三个部分组成,
整改报告是被审计单位实施整改后的总结,回访核实是审计部对整改结果所作的
跟踪检查、核实,后续审计报告是审计部根据以上二个部分所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签收审计报告后,单位行政领导应召集有关人员对
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研究,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并在 20 个有效工作日
内,根据整改结果编写整改报告,加盖公章后交公司审计部签收。
第四十三条 每一整改项目均应有明确的期限、责任人、具体措施。
的文字意见。
项的审计意见报告本单位董事会知道,并由该董事会签署意见。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对整改结果负有检查、督促、帮助的责任。结合检查结
果出具被审计单位的后续审计报告。如果在后续审计中发现原审计意见不够客
观,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督导,从制订审计工作方
案开始,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个阶段,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
审计报告,确保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要定期展开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不
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第四十七条 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出具外部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和最高管理层。
第四十八条 对参股公司的审计,可办理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委托
手续,再根据委托事项展开审计,也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方式,查阅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审计底稿、整
改报告、后续审计报告等资料及其它文书整理成册,编号、装订、归档保管,不
得擅自销毁、出借。审计档案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
第六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
著者,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予以表扬或其它形式的奖励。
第五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
造成损失大小,给予批评、处分及赔偿:
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查实后报公司审计委员
会并通过该单位董事会或纪委、经营班子进行处理:
胁或使用暴力行为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时提交整改报告或在整改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