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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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
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
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
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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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
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除需遵守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外,还需提前三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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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销售总监、技术总监及其他本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如有)行使下列职权:
(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
职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
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
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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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
标的完成;
(四) 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
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七) 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
要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
事会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二) 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
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 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七)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
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擅自披露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
秘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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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
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最
大限度的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总经理认为由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加临时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指定在会议
通知中列出的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定期召开;总经理有
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经书面或口头通知参加会议
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一)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二)有重要突发性时事件发生时;
(三)董事长提出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
员必须按时出席,因故无法出席的应提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本次会议
的议题。
例会、临时会议均可以对会议通知中未说明的事项加以讨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
或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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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必须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运营情况的工
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草
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论,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制作会议
记录,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 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 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 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 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 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
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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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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