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提高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杜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发生,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年报信息,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监管要求以及《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
(二)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其他与年报披露相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人员
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
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
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出现重大遗漏,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下列情
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实行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责任与过错相适应;
(三)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人
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警告;
(二)降低工资标准;
(三)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职责
(一)负责年报信息报送的公司应保证所报信息准确、完整、全面,应将工
作人员在年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公司绩效考核的范畴,公司负责人应
对本公司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
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二)年报信息汇总公司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
责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四)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年报信息差错事件做进一步调查,确定有关责任人,
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和公司负责人的陈述。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信息报送公司或汇总公司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前发现报送信息存在重
大差错,且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
大遗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
(二)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
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处理。
(三)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
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做出相应处罚的,给予责任人“降
低工资标准”和“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的处理。
(四)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且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除给予
责任人“降低工作标准”、“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等处理外,公司还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给予“警告”和“降低工资标准”责任追究的,由信息报送公司做出
处理决定。
(二)给予“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责任追究的,如责任人为公司中层以
上领导人员的,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如责任人为非中层以上
领导人员的,由责任人所在公司提出处理意见,经内审部审查后,报公司主管领
导同意,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给予“赔偿经济损失”处理的,由责任人所在公司提出处理意见,经
内审部审查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
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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